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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秘书处综合事务部  来源:秘书处国际事务部  发表时间:2021-08-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商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及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情况,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制订了《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2021年7月29日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团体标准工作,并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团体标准国际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并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组织审查、发布的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相抵触,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优先支持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技术水平及符合经济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国际管理规则、国外先进标准作为团体标准的基础。
(四)开放、透明、公平,促进民营企业国际化发展。


第四条 从事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人员,应具备本行业较强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统一管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与实施,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交流,协调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成立“促进团体标准国际化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在商会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推动我会有关团体标准的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与实施、复审,以及废止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标委会下设“标准化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并设立于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和联络工作,建立团体标准档案。


第八条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的社会团体代号由商会的英文名称缩写CICCPS大写英文字母构成,团体标准编号方法如下: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第九条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团体标准制定流程为: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与实施、复审,以及废止。


第十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应在团体标准工作发起时就筹集的方式、用途及管理事宜达成一致。


第十一条 在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统一管理下,标委会负责制定团体标准的标准体系,并整体协调标准制定计划的实施。


第一节 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企业会员、团体会员、二级机构以及与商会合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商会会员单位及二级机构申请的团体标准立项将被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标委会应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可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或要求申请方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应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符合性进行评估。标委会应对项目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委员总数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的票数,方可批准立项。
第十四条 秘书处对批准的立项项目予以公示。


第二节 起草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应由立项申请单位负责组建起草工作组,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团体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原则上,起草工作组应由不少于2家单位组成,同时邀请行业内专家加入起草工作组。参与单位共同商定一家主要起草单位,并实行第一起草单位负责制,同时应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标准各阶段文件的撰写、修改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原则上,应完成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应至少包括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国内、外同类标准的情况及对比,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的关系等。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秘书处通过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官网、官微等渠道向全体会员单位及团体标准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个自然日。


第二十条 秘书处应将征求意见反馈给起草工作组归纳整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求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并修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征求意见所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起草工作组可电话询问或提请秘书处召开有意见提出者的利益相关方参加的会议进行讨论。对有重要修改或起草工作组认为必要情形的,可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稿修改完毕后,起草工作组应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附件2)、征求意见汇总(附件3)等有关附件提交标委会审查。


第四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牵头组织对团体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一般采用函审,必要时可会议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审查由标委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组成员应由标委会委员以及相关外部专业人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有效函审专家人数不应少于标委会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三。
获得审查专家组或有效函审回函专家人数3/4以上赞成票的标准,可提交标委会批准。赞成票未达到3/4的项目,需向主要起草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单位修改后进行重新审查。起草工作组单位不得参加函审。


第二十五条 审查组形成的正式审查意见,应发至秘书处存档并提交标委会,提交的材料应包括:团体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汇总表、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审查结论表(附件4)以及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六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申请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已经实践验证,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标委会申请审查。


第五节 批准与发布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并报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领导审批,并以公告形式进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秘书处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示,或者印刷发行。


第六节 实施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原则上标准不低于强制性标准,各单位、组织及其他有关部门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进行反馈。


第三十二条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团体标准进行贯彻和推广。


第七节 复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适时组织复审,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件审查。审查结束时,审查人员应给出明确的复审意见。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结果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发布公告。


第八节 废止

第三十六条 经复审确认废止的标准,由标委会填写《团体标准废止确认单》,并报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经商会批准废止的标准,应向会员单位、起草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团体标准修制定经费来源:由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公益性赞助;政府采购服务资助等。


第三十八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所有,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同意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布等事宜。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所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
                                                                                               2021年7月29日



附件1: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附件2: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参考样式)

附件3:团体标准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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