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登记管
理机关是民政部。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商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商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会长办公会应尊重党组织意见。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十条 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三章 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团体标准,促进国际互认;提供民营经济国际合作相关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分析,根据授权进行统计,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促进共同富裕、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会员
(一)企业会员主要指与民营经济国际合作相关的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主要指相关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与民营经济国际合作相关的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有关人士等。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商会的章程;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 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
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
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没有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六)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并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设 1 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商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商会届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以及工资待遇标准,经会长同意后实施;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解聘意见;
(一)有20%以上会员或 30%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和解聘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罢免、解聘要求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后,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表决;
(二)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会长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六章 监事会
(一)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执行本商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如有损害本商会利益以及利用商会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解聘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事项的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情况,以及履行决议情况;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六)对本商会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全国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监事长设 1 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监事若干人,然后提交会员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商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六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