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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党委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秘书处综合事务部  来源:商会党委  发布时间:2021-03-14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统战部等领导机关关于切实加强党对商会的领导、提升商会治理工作质量、促进商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全国工商联党组党委关于直属商会发挥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作用有关要求,近期我会党委依据我会《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建设与发展的意见》,并结合我会建设发展实际,制定了《中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委员会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工作规定(试行)》,下发商会秘书处、各直属机构和会员企业党组织。现将该规定印发执行。


中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委员会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对商会领导,提升商会治理工作质量,促进商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国办〈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新时代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意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的意见(试行)》、全国工商联《商会党建与会员企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改革措施试点计划》、全国工商联党组党委关于直属商会发挥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和我会党委《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建设与发展的意见》,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会党委及党委秘书处、各部门、二级机构,商会及商会秘书处、各部门、二级机构,理事以上会员企业等。

       第三条商会党委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加强党对商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加强党对商会治理的领导,将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统战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着力形成党组织领导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商会治理体系,努力发挥商会议事协调机制的整体合力,不断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夯实商会党建工作基础,不断巩固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成果,切实提高商会党建工作质量,为商会和会员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商会党委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商会治理、商会建设、商会发展、商会改革的全过程。

      (二)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和党建入章,使党建引领商会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高度自觉和严格规范。

      (三)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好商会党的建设和商会建设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党建带会建,党建促发展。

      (四)积极探索符合商会及会员企业建设发展实际的方式方法,防止形式主义。

       第二章 把方向

       第五条把方向,就是商会党委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商会治理、商会建设、商会发展、商会改革的全过程。把握商会正确的政治方向,是商会党委实现政治领导的首要任务,也是商会党委首要的政治责任。商会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对商会党的建设的领导责任,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坚持党委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与商会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职尽责相统一,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坚决克服“两张皮”和“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第六条强化政治引领。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讲政治,抓好意识形态,确保各级党组织负责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着力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职业社团负责人和会员企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发挥我会作为统战性、全国性、综合性、民间性、国际性国家一级社团法人组织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条抓好思想武装。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全国工商联党组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示精神,不折不扣、令行禁止,并根据实际研究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和办法。建立联席会议和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着重提升商会党委和商会领导班子学习质量和效果。

       第八条加强统战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民营经济统战工作是实现党对民营经济领导的重要方式。切实发挥商会在民营经济统战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作用,主动推进统战工作向商会组织的有效覆盖。在商会党委工作部门、商会秘书处以及党建研究会中选聘政治觉悟高、工作能力强的相关骨干和有经验的老党员、老同志担任统战工作联络员、指导员。在重点会员企业党组织中进行选聘统战工作联络员、指导员试点工作。

       第九条规范政治言行。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有关规定,做到客观真实、主动及时、规范有序。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纠正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其它错误言行。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第十条谋划健康发展。结合商会实际,制定和落实好商会党建领导、党建服务、党建发展规划计划;督促和完善好商会治理、商会建设、商会发展、商会改革规划计划;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坚持法治化原则,确保商会、二级机构、会员企业的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之下,实现健康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严格党内生活。切实提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质量。落实主题党日制度,坚持和完善重温入党誓词、党员过“政治生日”等政治仪式。坚持党建带群建,推动商会建立健全群团组织,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第三章 议大事

       第十二条议大事,就是商会党委通过对商会建设发展重大事项的把控、重要工作的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实现党委对商会的政治领导,牢牢把握商会正确政治方向,确保商会健康发展。商会党委要集中抓大事、议大事、谋大事,在事关商会党建、会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事项、重大开支、重要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方面,无论是直接研究决定还是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都要主动靠前、把关定向、民主集中、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强化主体责任。商会党委依法依规细化“三重一大”清单,规范各治理主体决策范围和决策流程,明确直接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和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关于党内、党委、党建等方面需党委会直接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策。同时,督促保证商会的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议、秘书长联席会议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安排政治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搞好前置审议。商会的规划计划、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项、重大开支(三万元以上)、组织机构设立、重要人事(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以上候选人,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二级机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确定、表彰、政治安排推荐等)等需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根据有关制度,须经党委会议、党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履行有关程序。

       第十五条突出政治把关。对党委需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一次性超过三万元)、开展涉外活动等必须进行政治把关,未经党组织把关或者发现存在同党中央要求不相符的问题,不得提交商会有关会议决定或者表决。

       第十六条维护正当权益。对于各项前置研究事项,还应重点关注方向性、合法性、风险性等问题,若发现有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商会、员工合法权益时,要及时提出撤销或缓议意见。

       第十七条健全会商机制。组织好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长办公联席会议,秘书处、二级机构汇报会议,工青妇委员会议,调研座谈会议等,落实好文件会签、联签制定,及时沟通交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分工合作、形成整体合力。

       第四章 促落实

       第十八条促落实,就是商会党委通过抓关键少数、抓重点突破、抓制度机制、抓队伍建设、抓党内监督等督促指导、跟踪问效,确保中央精神落实、上级部署落实、中心工作落实。这是商会党委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检验党的政治领导、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确保决策实施、工作推进、任务完成、目标实现的根本保障,是一切工作取得成效的关键和保证。

       第十九条落实党建入章。坚持党的领导与商会依法自治相统一,扎实实施“党建入章程”具体工作。推进党的政治领导和有关党建工作内容必须写入商会章程,引导商会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安排,明确党建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为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提供规范保障。

       第二十条强化组织保证。党委班子、会长班子,监事会班子,党委秘书处及各部门、秘书处及各部门、二级机构、相关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叉任职,关键部门实行合署办公,在组织上、机制上确保商会党的领导。党委秘书处及各部门、二级机构,商会秘书处及各部门、二级机构的设立必须通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以履行组织机构设立的有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构建统战体系。落实商会和会员企业统战工作联络员、指导员制度,加强统战工作能力培训和统战工作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商会统战工作网络体系和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规范人事安排。商会党委要严格对商会各级党组织、商会各级负责人的政治审查、政治考察和政治把关。

      (一)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落实商会党委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由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委书记。

      (二)商会党委对商会负责人人选(商会常务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进行政治把关,必须通过党委考察考核,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以履行有关程序。商会党委主要负责人应作为商会换届工作负责人并参与商会换届及届中调整负责人的人选酝酿提名工作。商会在充分听取党委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议,通过后报全联党委党组审核。理事、会员等人员要在党委进行备案。

      (三)商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各部门、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委员会的秘书长以上人员、必须通过党委考察考核,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以履行有关程序。其他人员要在党委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立经费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商会应当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商会负责人应当积极主动支持党建工作,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条件。商会党组织办公经费、活动经费、办公场所租金和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助等总额,不应低于商会收入的15-20%,列入预算并核拨,独立建账,由党委负责管理和开支。

       第二十四条加强检查监督。商会党委重点加强对商会关键岗位、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开支、重要人事安排等方面的监督,要落实谈心谈话、整改通知、负面清单等制度,加大提醒、函询、诫勉等力度,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调研督导、处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做到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全面监督相结合,督促商会、秘书处、二级机构及重要会员企业负责人依法治会、廉洁从业。要不断推动商会党委与监事会、审计、法律、财务、工会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4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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