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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件类型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通过资格审查方式认定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属于即办件。

四、设定依据

五、受理机构

国际发展合作署。

六、决定机构

国际发展合作署。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受理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系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3、具备能够从事对外援助工作的专业部门和五名以上咨询工作人员,其中主要业务负责人从事咨询业务不少于十年; 
4、具备相应类别的境内(外)咨询服务业绩; 
5、前两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亏损; 
6、前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 
7、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8、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 
(二)工程类可行性研究单位特殊资格条件 
1、具备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行业甲级资质; 
2、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三)项目咨询单位特殊资格条件 
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四)评估咨询单位特殊资格条件 
符合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综合甲级资信评价标准。 
(五)经济技术咨询单位特殊资格条件 
具备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九、申请(延续)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申请的接收方式如下: 
(1)现场接收:向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提交。 
(2)邮寄接收:请在信封上注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申请”字样,邮寄至国际发展合作署(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为100006。 
2、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接收方式如下: 
(1)现场接收:向省级主管部门现场提交。 
(2)邮寄接收:将材料邮寄至相应的省级主管部门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申请”字样。 
(二)办公时间 
国际发展合作署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一、办理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与受理 
1、在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登记的咨询服务单位直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申请。 
2、其他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将申请材料连同初核意见一并报国际发展合作署审核。 
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国际发展合作署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国际发展合作署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 
(二)审查与决定 
1、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或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核意见后进行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2、准予许可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向申请人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由国际发展合作署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三、变更备案

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备案,提供以下文件: 
(一)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登记文件; 
(三)变更后的相关证明文件。

十四、办结时限

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备申请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或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核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

十五、是否收费

否。

十六、审批结果

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认定资格的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的通知。

十七、结果送达

(一)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国际发展合作署通知资格认定的申请人领取或根据申请人要求邮递认定资格的批复文件或不予许可的通知。 
(二)国际发展合作署在国际发展合作署网站的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板块中公布经资格认定的单位名单。

十八、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二)开展重点审计,对重点关注单位、重点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审计。

十九、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1、申请人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国际发展合作署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全部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国际发展合作署依法做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咨询途径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电话:010-86601738,86601736 传真:86601739)

二十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 010-86601734 
(二)监督、投诉邮箱: zcfgc@cidca.gov.cn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超链接http://yyxmzxffdwzgrd.cidca.gov.cn/#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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