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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报专访:警惕借境外投资搞资本外逃

作者:信息部  来源:环球时报  发表时间:2013-06-07 10:17:59

       近几年,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提速,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表现得更为活跃。出境投资的资金渠道大部分都是通过自由港和离岸中心借道出境的,如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在对外投资过程中,设立离岸公司成为一些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成为首选的方式。值得注意的是,离岸公司设立的便宜性与保密性,为逃脱监管的资本外流打开了方便之门。

       由于我国境内上市资源有限,而且市场规范性和成熟度都比较低,加上国外资本市场的吸引,很多企业选择到境外上市,以便融得更多资金,如此往往需要通过离岸公司在境外借壳间接上市。其间,运作过程连锁复杂,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借对外投资为名,行资本外逃之实。如,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境内企业将资本大量转移境外,以个人名义注册,化公为私;或者低估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将差额转移到个人账户。

       数据显示,从2005年以后,资本外逃量呈大幅上升的趋势。资本外逃的渠道除了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以“价格转移”手段,通过与境外公司、“地下银行”、“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人员相互串通交割等手段之外,另一个重要的渠道就是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外逃。主要是在资本转移到境外之后通过虚报亏损等财务手段使得资本滞留境外。

       资本外逃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危害,例如削减政府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减少国内投资、降低经济增长水平等等。更有甚者,有人打着对外直接投资的旗号,事实上转移灰色收入甚至是洗钱等犯罪行为。

       为了更好地规范包括离岸公司在内的涉外投资,促进我国对外经济的健康、稳步发展,首先必须建立和完善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审批与监管制度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综合性法律。

       这两年相关部门根据形势的需要,做了不少调整,但仍有不少突出的问题,比如管理体制不合理、重视事前审批、轻视事后监管等,尤其对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监管明显缺位。这些都亟待需要补上来,需要做到监管和服务并重。

       以返程投资为目的的对外直接投资也应是监管的重点。这种投资在我国已不少见,但是有效监管的规范同样很少。一些企业在境外注册再返回国内投资,实质上并没“走出去”也没引进来,只是表现为账面上的繁荣。实际上致使国家部分丧失了经济主权和税收权。应当与离岸金融中心加强合作,更多了解返程投资人的真实情况以便监管。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鼓励向海外的正常投资行为。比如顺应我国外汇激增的实际情况以及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投资趋势,取消有关保证金规定。俗话说:“通则不痛”,减少审批部门和程序,放宽外汇管制的力度,无疑为我国投资者在向境外投资用外汇方面疏通了渠道,这样就会避免我国投资者通过离岸公司的形式规避我国外汇管理,同时也可防止我国外汇和资本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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