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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会同十二家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推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十二家国务院有关部门,于6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见发改外资[2012]190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和分工,结合各部门在职能范围内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工作实际,与十二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征求意见、沟通情况和进行政策磋商,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实施意见》初稿,并多次召集代表企业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同时,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了《实施意见》及时出台。

    《实施意见》从大力加强宏观指导、切实完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管理、全面做好服务保障和加强风险防范、保障人员资产安全等五个方面提出了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18条措施。具体包括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要加强规划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境外投资投向引导,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决策水平,指导和规范境外经营行为;落实和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加大金融保险支持力度,深化海关通关制度改革;健全境外投资法规制度,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提升经济外交服务水平,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提高境外投资通关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信息和中介等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商标国际化战略;健全境外企业管理机制,完善重大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境外人员和财产安全保障。《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和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

    《实施意见》是我国首次制定和发布的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将对我国民营企业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更好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推进形成我国民间资本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新优势发挥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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