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新闻资讯 NEWS

服务您的热线:010-84647718 我们恭迎您的来电!
当前位置:新闻资讯商会动态

郑跃文会长在今年政协会议上的两份提案

发布:信息部  来源:会长办  时间:2019-03-14 11:40:42

建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预判和调解机制
(2019年3月6日)
郑跃文

       今年2月24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13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把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问题解决好。
       开放40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改革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是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始终困绕和阻碍其发展。尤其在货币紧缩周期中,民营企业最容易受到冲击和伤害,其中债务风险问题尤为突出。2018年,由于国内外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影响,造成不少民营企业出现流动性困难,陷入债务困境。债券市场的违约数量升至创历史记录水平,是2017年的3.5倍,创历史新高。因股市下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暴露,上市公司现金频频“暴雷”。
       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8年11月9日,2485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占比98%,质押纯市值高达4.3万亿元;过去一年内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有2008家,其中81%是民营企业。
另有数据反映,去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4.7万亿元,已跌破强行平仓线落在银行和券商手里的有2.82万亿元。
       截至2018年10月9日,有840家上市公司股价逼近股权质押预警线,其中跌破预警线的达780家,逼近平仓线的666家,跌破平仓线的594家,其中有的被强制平仓。
       这些数据不一定全面准确,但至少说明,民企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所形成的债务风险,是当前精准有效处置的重点风险。
       有效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赢,需要政府、金融机构、法院和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为此,建议:
       一、建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预判机制。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负责,金融机构、法院和企业等参与,设立专门机构,运用大数据,组织开展企业风险信息监测及智能预警,受理民营企业的债务风险化解的求助申报。根据监测和企业求助的情况,列出“红名单”进行关注和帮扶。
       二、建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调解机制。政府根据“红名单”,指定相关金融机构牵头,建立统一调解渠道。由其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共同会商,提出和确认处置方案。由其根据企业和金融机构面临风险的状况,提出相应的帮扶政策措施需求,经有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确认并组织实施。给予企业时间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流动性,尽量避免采取诉讼、强制司法拍卖等极端措施,切实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

 

审慎运用司法手段,帮助企业化解债务风险
(2019年3月6日)
郑跃文

       今年2月24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13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任务。”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主席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对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的民营企业,有关方面和地方要抓紧研究采取特殊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等问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把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问题解决好。
       2018年,由于国内外金融政策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影响,造成不少民营企业流动性变差。另外,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中,有80%以上是民营企业,由于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大量的民营企业出现质押风险。
       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8年11月9日,2485家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质押,占比98%,质押纯市值高达4.3万亿。
       2018年因股市下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触及平仓线。有数据反映,截至2018年10月9日,有840家上市公司股价逼近股权质押预警线,其中跌破预警线的达780家,逼近平仓线的666家,跌破平仓线的594家,很多企业已陷入诉讼危机。在诉讼中,即使是债务额小的债权人提出诉讼后,其他债权人即刻蜂拥而至提起诉讼、轮番冻结和查封债务人资产和银行账号,导致踩踏效应。还出现了部分地方法院应债权人要求,扩大冻结、查封范围,非理性快速结案的现象,这不仅侵害了债务人的权利,也侵害了其他质权人的权利,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由于这种缺乏中间调解、非理性处置债务的行为,加大了企业发展的困难,也导致企业加速走向破产,给各方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危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控股权稳定,企业流动性恢复需要时间,希望司法部门能在法律权限范围内,呵护企业渡过难关,有效有序地化解债务风险。为此,建议:
       一、司法部门尽量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调解,力争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债务展期方案、和解方案等措施妥善解决债务纠纷。
       二、司法监督机构严格监督司法部门不能随意扩大冻结、查封范围,不采取限制和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冻结、查封措施。
       三、司法部门在执行阶段尽量避免对企业股权的强制拍卖,股权低价拍卖会造成各方无法挽回的损失。
       四、司法部门对此类诉讼进行梳理,本着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避免发生企业所有权转移问题等精神,解决好民营企业债务风险问题,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利益。

 

  • 联系电话:010-84647718
  • 联系传真:010-84648565
  • 联系邮箱:office@ciccps.org
  • 联系地址:西城区国际企业大厦B座9层

备案号:京ICP备14018105号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B座9层
电话:010-84647718|传真:010-84648565|邮编:100033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4997号